發(fā)文單位:國務院
文 號:國務院令第651號
發(fā)布日期:2014-4-29
生效日期:2014-5-1
現公布修訂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》,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。
總理 李克強
2014年4月29日
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
(2002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8號公布
2014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1號修訂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(以下簡稱商標法)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(guī)定,適用于服務商標。
第三條 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(guī)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,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。商標局、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根據審查、處理案件的需要以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,對其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。
第四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(guī)定的地理標志,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(guī)定,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。
以地理標